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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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