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