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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08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08號

即原告
江青香
即原告
江素梅
訴訟代理人
江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桑燦、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本院卷四第7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0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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