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0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08號
- 即原告
- 江青香
- 即原告
- 江素梅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桑燦、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本院卷四第7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