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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家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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