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家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