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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沈瑞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函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2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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