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瑞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函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