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盈豐
張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華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