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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85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青香
即原告
江素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桑燦等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8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