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青香
- 即原告
- 江素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桑燦等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