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陳乙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