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程桃起
程木火
游程玉葉
廖鳳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74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