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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2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
程桃起

      程木火

      游程玉葉

      廖鳳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74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2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