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333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偉
- 被告
- 李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