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73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蓁
- 訴訟代理人
- 梁雅鈴
- 被告
- 尤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