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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麗文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被告
尤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7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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