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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國勝

原告
張志宏
被告
戴俊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3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23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