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232號
- 原告
- 張志宏
- 被告
- 戴俊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3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虎小字第23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3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