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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二三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萬玖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蔡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二三一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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