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二三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二三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萬玖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