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春萬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春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聖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 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