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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三號

上訴人
春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聖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

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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