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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90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簡字第90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0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90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