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