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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1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1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