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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

聲請解釋憲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劉世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原
    裁定關於附表所示之二處分別誤載為「本院『判決』如下」
    、「『判決』如主文」,應分別更正為「本院『裁定』如下
    」、「『裁定』如主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一(更正前內容):
┌───┬─────────────────────────┐
│編號一│(案由欄部分)                                    │
│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解釋憲法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      │,本院判決如下:                                  │
├───┼─────────────────────────┤
│編號二│(據上論結欄部分)                                │
│      │據上論結,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 │
│      │、第104條、第9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判決│
│      │如主文。                                          │
└───┴─────────────────────────┘
附表二(更正後內容):
┌───┬─────────────────────────┐
│編號一│(案由欄部分)                                    │
│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      │本院裁定如下:                                    │
├───┼─────────────────────────┤
│編號二│(據上論結欄部分)                                │
│      │據上論結,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 │
│      │、第104條、第9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
│      │如主文。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釋憲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