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龍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宜蘭大學撤銷行政處分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費用,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第98條第2項規定,徵收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宜蘭大學撤銷行政處分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費用,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第98條第2項規定,徵收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