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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撤銷行政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軒豪

上訴人
即原告
周龍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宜蘭大學撤銷行政處分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費用,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第98條第2項規定,徵收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行政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