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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41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41號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黃頎順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民國98年4月1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頎順係於民國98年4月15日收受裁決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異議人遲至100年5月3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有異議狀存卷可按,顯已逾20日之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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