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46號
- 公訴人
-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冠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21日上午10時20分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46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21日上午10時20分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