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開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3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