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2號
100年度聲字第82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游景新
- 聲請人
- 林火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2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景新具保證金額新台幣柒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景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0 年12月1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7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前開住居所欄所列之居所地。
四、具保停止羈押後如有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所列之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受住居之限制、本案新發生第101 條第1 項、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 、違背本院所定應遵守事項之情形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