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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振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2月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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