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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樹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16日101 年度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樹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樹芬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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