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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謝佩玲陳雪玉張淑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09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建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 月10日102 年度易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建佑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09 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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