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7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76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書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書豪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書豪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及第321 條第1 項2 款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列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院衡諸被告於本案涉犯9 件竊盜犯行,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尚未確定),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11月15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