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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76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書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書豪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書豪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及第321 條第1 項2 款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列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院衡諸被告於本案涉犯9 件竊盜犯行,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尚未確定),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11月15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7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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