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9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易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4 月30日102 年度易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易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易洲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