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3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智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3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智偉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453號判處拘役59日,緩刑2 年,該判決於103 年11月11日確定,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安全顯然已生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並衡量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事後已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3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