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9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于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于婷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江伊婷」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偽造署押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懼怕有另案遭通緝之事實,竟冒用友人江伊婷之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影響司法機關辨識被告身分之正確性,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卷第16頁搜索扣押筆錄「在場人」欄偽造之│ │「江伊婷」署名1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