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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9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9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于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于婷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江伊婷」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偽造署押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懼怕有另案遭通緝之事實,竟冒用友人江伊婷之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影響司法機關辨識被告身分之正確性,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卷第16頁搜索扣押筆錄「在場人」欄偽造之│
│「江伊婷」署名1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9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