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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4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清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清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後餘重共貳拾捌點零陸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支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後餘重共貳拾捌點零陸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10至13行應補充更正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11月5日凌晨2時許,在宜蘭縣五結鄉○○路0段000號旁為警盤查,扣得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支,並經警採尿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第15至21行應補充更正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錫箔紙上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12月18日凌晨3時許,因遺失金融卡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報案,經警發現其有多項毒品前科,經李清源自行取出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復為警扣得其持有之另2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後餘重共28.0679公克,純質淨重共16.7246公克)而當場逮捕,並於同日上午11時5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外,並補充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事實欄一㈡該次毒品犯行其持有甲基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又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
    法院判刑處罰後,仍未能確實戒除毒害,猶有用毒抵癮之習
    ,顯無戒除毒癮之決心,自制能力不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
    之犯行,係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
    害尚非直接,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以農為業,家庭
    經濟狀況貧寒,犯後已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扣案吸食器1支,係被告所有供事實欄一
    ㈠11月5日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該次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項下諭知沒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為被告持
    有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毀之,併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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