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藍洺洋
具 保 人 吳宏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周建興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宏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揭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宏章因被告藍洺洋竊盜等案件,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具保人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1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4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惟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復據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合法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各1 份、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 份及送達證書3 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