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聰壽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 被告
- 林家興
義務辯護人 林忠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之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處有關「選任辯護人林詠御律師、選任辯護人林忠熙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林詠御律師、義務辯護人林忠熙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處有關「選任辯護人林詠御律師、選任辯護人林忠熙律師」之記載,係「義務辯護人林詠御律師、義務辯護人林忠熙律師」之誤寫,該顯然錯誤之文字誤寫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