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主文
丁○○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又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丙○○、乙○○、甲○○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均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丁○○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