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