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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明山李毓華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3
被告
丙○○ 男 2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4年3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謝佩玲

                 書記官 藍友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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