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3
- 被告
- 丙○○ 男 2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4年3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4年3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