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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2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120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中華民國 94年7月28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對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處罰,得聲明異議者,以該案件之受處分人為限,並不及受處分人以外之他人。

二、本件受處分人為甲○○,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94年7月28日宜監字第裁 43-Q00000000號裁決書在卷可稽。異議人甲○○並非受處分人,並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且無從命補正。其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林 楨 森

書記官 謝 佩 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2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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