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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1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處分(宜監字第裁四三─Q00000000)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

㈠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已明定。

㈢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明文可參。

㈣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擔任職業司機,以駕駛營業大貨車為業,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九時五十分許,其駕駛車牌號碼八E─九八九號營業大貨車,沿宜蘭縣員山鄉○○路往員山路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員山路二段之無號誌交岔路時,本應注意該路段劃有等邊倒三角形之「讓路」禁制標誌,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且當時天候雖陰,然視距良好,柏油道路路面平坦並無缺陷抑或障礙物,依異議人之智識能力,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異議人竟疏未注意停讓李塗生所騎乘,沿宜蘭縣員山鄉○○路○段由宜蘭市往大同鄉方向行駛之車牌號碼SDT─八七八號機車之幹道車先行,以致於貿然左轉彎時已不及閃避及煞停,造成其所駕駛前開營業大貨車前方保險桿撞及李塗生騎乘之上揭機車右側車身,導致李塗生倒地受有顱骨骨折、腦腫、腦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等情,業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宜蘭簡易庭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宜交簡字第一四一號判決判處異議人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復有該署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上述簡易判決在卷可稽,是異議人甲○○駕駛車牌號碼八E─九八九號營業大貨車行至宜蘭縣員山鄉○○路與員山路二段之無號誌交岔路時,屬支道車但未停讓左方由李塗生騎乘之車牌號碼SDT─八七八號機車之直行幹道車先行以致肇事,顯已違反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無訛。況依異議人自陳:其駕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視線遭路樹及路旁設立之龐大廣告招牌遮蔽,嚴重影響其行車視野安全等語,及異議人所提附卷之現場照片,益徵異議人甲○○駕車通過事故路口時,其右方視線已遭路樹及廣告招牌阻擋而無法明確查見左方由李塗生騎乘且直行之幹道車先行,即貿然駕車駛入肇事之無號誌交岔路口始生事故,顯難卸免其未停讓左方直行幹道車先行之違規責任。綜上,異議人所持辯解尚屬無據,原處分機關援引首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並吊銷駕駛執照一年,於法核無不當。異議人甲○○所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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