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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坤樵楊坤樵

原告
甲○○
原告
乙○○原名葉木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就本院97年交易字第9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7 日下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 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通 譯 黃贊臣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甲○○  到乙○○  到被 告 丙○○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九月起,於每月十日前匯款貳萬元至甲○○三重正義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坤樵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法 官 楊坤樵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