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非法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非法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是受刑人就上開所示之罪聲請減刑,並無不合,應予減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四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18款所列不予減刑之規定,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前已為減刑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65號裁定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18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法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