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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鄭貽馨鄭貽馨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18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調查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謝孟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新臺幣35萬元(內含強制汽車責任險)予原告,於98年5 月20日前給付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