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25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調查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謝孟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萬元,於98年4 月28日前給付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