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原告代理人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因過失重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方志中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代理人 甲○○被 告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元。給付方式:於九十八年四月九日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於九十八年五月九日給付新台幣拾捌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以後原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原告自行申請強制責任險給付。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