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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鄧晴馨鄧晴馨

原告
乙○○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因過失重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方志中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代理人 甲○○被 告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元。給付方式:於九十八年四月九日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於九十八年五月九日給付新台幣拾捌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以後原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原告自行申請強制責任險給付。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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