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
- 原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同上
-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介龍 同上
李淑梅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46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通譯 劉明宜調 解 委員 陳正行調 解 委員 莊文東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乙○○ 委任法定代理人 甲○○ 委任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丙○○ 到被告 丁○○ 到被告 戊○○ 到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藍介龍 到李淑梅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丁○○、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上開款項由被告逕匯入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華南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收到上開款項以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