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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家祥劉家祥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被告
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介龍  同上

      李淑梅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46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通譯 劉明宜調 解 委員 陳正行調 解 委員 莊文東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乙○○ 委任法定代理人 甲○○ 委任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丙○○ 到被告 丁○○ 到被告 戊○○ 到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藍介龍 到李淑梅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丁○○、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上開款項由被告逕匯入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華南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收到上開款項以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家祥

  書 記 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謹 翊

             法 官 劉 家 祥

             書記官 劉 謹 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