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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而本件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先執行易服勞役,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認有損異議人繳納罰金完刑之權益,且不利當事人有期徒刑累進處遇假釋分數之取得,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另改判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故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諭知該確定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人竟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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