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包漢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4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