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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98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98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議人
乙○○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乙○○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XE6-685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99年5月24日11時30分許行經宜蘭縣頭城鎮○○路段,為警舉發有「未戴安全帽,違規不服攔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調查後,認異議人「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情節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3,5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1點。

二、異議意旨:異議人當天並未騎乘上開機車,而是由異議人二哥陳祈文所騎乘,本件應對實際駕駛人裁罰,不應由伊受罰。又伊二哥稱當天確實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但與警察相遇時正要右轉至另1條路找朋友,於是就直接右轉,當下警員並無攔停動作。為此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之文義,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況若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已逾通知單所定之到案期日,則因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即未生失權之效果。如此一來,將使有無失權之效果取決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之遲速,如送達在到案期日前者,即生失權效果;送達在到案期日後者,即不生失權效果,顯失公平。如採「失權效果」之見解,無異剝奪受處分人得舉證免罰之權利,此應有法律明文始能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參照)。申言之,本條項規定應僅屬處罰機關得為實體上處罰之依據,並課予受處罰人適當舉證之義務,縱有違反亦不生失權之效果;處罰機關於裁決前,乃至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中,仍應依違規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及責任條件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是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雖未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向原處分機關陳明實際駕駛人,然依前揭說明,尚無法因此即剝奪受異議人得舉證免罰之權利,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舉發經過,經證人即舉發員警甲○○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伊與丙○○執行巡邏勤務時,迎面有1名男子騎乘機車過來,未戴安全帽,伊即鳴警笛,由丙○○按喇叭並以手勢指揮該騎士靠邊受檢,該騎士發現伊等攔檢,非但不停,反迅速往右轉從小路逃逸等語(見本院卷第19、22頁),及證人即舉發員警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99年5月24 日上午,伊等執行巡邏勤務,巡至協天路段的時候,看到1名男子騎乘車牌號碼XE6-685號白色重型機車違規未戴安全帽。當下伊等按喇叭,還有比手勢指示他路邊停車,騎乘機車的人就馬上右轉進入小巷子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互核一致,足信本件違規當時騎乘車牌號碼XE6-685號機車之人係1名男子無疑,而異議人為女子,有其年籍資料足稽,其辯稱本件違規與伊無關,當時係由他人騎乘該車等情,應堪認為屬實。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雖逾期向原處分機關辦理歸責事宜,然經本院調查結果,異議人確實並非上開違規之實際行為人,故異議人辯稱應對實際駕駛人裁罰乙節,即屬可採。原處分機關未察,對異議人予以裁罰,難認允洽。故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9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